(2015)驿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段平安与泌阳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平安,泌阳县人民政府,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初字第19号原告段平安,男,汉族,1939年1月1日生,住泌阳县。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赵保群、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赵丽,女,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住泌阳县。原告段平安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丽颁发房产行政登记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驻行辖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交我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提起另一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结果为据,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2015年5月15日原告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行政诉讼案已有结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法有权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平安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