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俊明与刘春茂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明,刘春茂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刘俊明,定兴四中教师。被告刘春茂,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宝强。原告刘俊明与被告刘春茂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俊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春茂名下的房产五间予以保全。原告以其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春茂名下定兴县固城镇南太平庄村的北房五间相应宅基证号:[定集用(1999)第0910148)予以查封1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鹿永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