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雨旺与被执行人贺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雨旺,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雷雨旺,男。被执行人贺云,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雷雨旺与被执行人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贺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如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