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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雨旺与被执行人贺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雨旺,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雷雨旺,男。被执行人贺云,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雷雨旺与被执行人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贺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如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