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790江油市永通电讯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张银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永通电讯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川信小区(A幢5单元2-1号)。法定代表人张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银贤,男,生于1962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银贤的银行存款113315.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受理费3430元、执行费165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