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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红X与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郭红X,女,汉族,长治市壶关县百尺镇人,农民。被告郭XX,男,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X以与被告已到民政部门自行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红X负担。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