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红X与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郭红X,女,汉族,长治市壶关县百尺镇人,农民。被告郭XX,男,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X以与被告已到民政部门自行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红X负担。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