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坤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教育局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坤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教育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龚发琴,周建芳,葛支山,王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坤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1078-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122号南师大校内1-2舍。法定代表人沈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君,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教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1298217-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秦虹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岩,该教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建武、汪建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36122-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2号。负责人沙甲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俐、陈金飞,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龚发琴,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周建芳,女,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葛支山,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王璧,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坤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教育局、原审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坤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坤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上诉人南京坤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马 帅代理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