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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江锡发、江锡圣、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江锡发,江锡圣,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责人:方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锡发,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江锡圣,男,1980年1月18日年出生。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江锡发、江锡圣、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借款人被告江锡发和保证人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所订贷款合同已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告住所地和被告江锡发、江锡圣的住址均在安庆市大观区,故本案属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移送至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晓  荣人民陪审员 陈  贞  秀人民陪审员 赵  启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