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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某,男,1982年7月11生,汉族,居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