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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某A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彭某A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彭某A,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某A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