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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娜仁其木格、阿某某与萨仁其其格财产分析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娜仁其木格,阿如罕,萨仁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娜仁其木格,女,蒙古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牧民,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元盛丽都小区。申请人阿如罕,男,蒙古族,2011年12月26日出生,住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元盛丽都小区。法定监护人娜仁其木格,女,蒙古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牧民,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元盛丽都小区。被申请人萨仁其其格,女,蒙古族,1956年2月2日出生,牧民,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元盛丽都小区。申请人娜仁其木格、阿如罕以与被申请人萨仁其其格有继承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要求将原、被告的自有牲畜中的480只母绵羊、250绵羊羔子、9只绵羊种公羊予以财产保全,并用申请人的担保人额日登其木格的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蒙H263**号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娜仁其木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就地扣押原、被告的自有牲畜中的480只母绵羊、250绵羊羔子、9只绵羊种公羊。2.查封申请人娜仁其木格的担保人额日登其木格的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蒙H263**号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车的相关车辆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代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