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踪训贵与刘作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踪训贵,刘作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踪训贵,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作洪,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踪训贵与被告刘作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踪训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踪训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