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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呼增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呼增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28号罪犯呼增进,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延川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金中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呼增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止,于2010年1月6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8月30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贪污犯罪得赃款157534.26元,判决时退赃78700元,剩余78834.2元未退,不能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且减刑频率高,幅度大,2013年减刑后间隔不够,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呼增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