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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福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56-2号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芜湖市文化路46号。被执行人王福海,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福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刑初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王福海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白金湾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福海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白金湾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应后选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