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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华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祖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华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祖克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515-1号原告晋江市华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文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朝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克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华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祖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晋江市华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尤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