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良金与林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金,林丽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永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林良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丽水,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良金因与被告林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良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