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良金与林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金,林丽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永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林良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丽水,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良金因与被告林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良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