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廷祥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陕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继军。委托代理人莫其新、成善莉。被执行陈廷祥,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即执行宁国土监字(2015)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陈廷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宁陕县城关镇瓦子村瓦子沟口处基本农田213.7平方米砌石基础拟修建房屋,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2015年3月23日巡查发现被执行人继续施工并砌石修建房屋根基。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宁国土监字(2015)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陈廷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修建行为;2、拆除违法修建的砌石房屋根基和建筑物,恢复被占用的213.7平方米土地原状。并于同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陈廷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陈廷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廷祥下发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廷祥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但执行人陈廷祥未履行义务,仍在继续施工修建房屋。本案在审查期间,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陈廷祥认为其原有房屋属于危房不能居住,为了居住安全,所以就在农田里建房。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处罚行为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廷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宁国土监字(2015)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虽然该处罚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执行人陈廷祥仍在继续施工修建房屋。为了保护耕地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申请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执行。被执行人陈廷祥认为其原有房屋属于危房不能居住,为了居住安全,所以就在农田里建房,不能成为违反法律规定乱占基本农田建房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5)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立即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秋海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晁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