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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欣桥与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德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欣桥,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德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409号原告蒋欣桥,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张荣军,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法定代表人何天祥,董事长。被告包德天,男,1963年8月28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欣桥与被告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德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