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催字第40号申请人: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法定代表人:袁肖红。申报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负责人:周远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浩、陈燕燕,该分行职员。申请人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32246374、票面金额6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7日、到期日期2015年5月13日、出票人台州学友家具有限公司、收款人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