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海标、黄俊敏、周娟娟、朱静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标、黄俊敏、周娟娟、朱静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 行 调 解 书(2015)冀民执字第116号申请人朱海标、黄俊敏、周娟娟、朱静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关于申请人朱海标、黄俊敏、周娟娟、朱静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一庭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移交执行局,执行局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