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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高佃怀与王洪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佃怀,王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74-3号申请执行人高佃怀。被执行人王洪丽。申请执行人高佃怀与被执行人王洪丽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