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贾勇与张小波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贾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康某某申请人贾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之妻康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里xx号楼x层xxx房产(产权号:XX房权证朝字第X**号)予以保全,并由某某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康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里xx号楼x层xxx房产(产权号:XX房权证朝字第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继续由康某某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房屋转让、出售、抵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杨胜利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