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吴金明、葛瑶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吴金明,葛瑶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和平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楼应飞。被告:吴金明。被告:葛瑶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吴金明民间、葛瑶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金明、葛瑶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