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宗某、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宗某,蔡某,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14号之三原告陈某。被告宗某。被告蔡某。被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宗某、蔡某、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