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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宗某、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宗某,蔡某,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14号之三原告陈某。被告宗某。被告蔡某。被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宗某、蔡某、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