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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建军与尤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军,尤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秦建军,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文化路裕和巷西10排3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尤治斌,男,生于1975年4月1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刘官寨乡刘官寨村228号,农民。本院在执行秦建军与尤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秦建军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368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治斌一直处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秦建军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尤治斌下落或者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