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胡伯超、王银兰、宋学军、胡良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胡伯超,王银兰,宋学军,胡良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负责人:王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靓英,该支行员工。被告:胡伯超。被告:王银兰。被告:宋学军。被告:胡良祝。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诉被告胡伯超、王银兰、宋学军、胡良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