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罗建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张彬贤,董事长。上诉人珠海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提交上诉状之后,珠海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原址已无,无法送达),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向珠海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于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隆顺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