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异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季巧方与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汉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季巧方,陈汉庭,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祁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异字第000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季巧方,居民。被执行人陈汉庭,居民。被执行人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祁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巧方与被执行人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汉庭、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祁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称,请求建湖县人民法院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建湖支行开设的职工保险专用账户存款22000元扣划措施。本院查明,在季巧方与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汉庭、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祁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建颜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汉庭偿还季巧方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合计360万元,并承担借款300万元自2014年3月15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祁标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案件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对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账户上的22000元进行扣划。该账户被扣划后,被执行人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认为,该账户系职工保险专用账户,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递交了代扣代缴职工养老保险明细表、建湖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院通过对异议人的开户行账户进行调查,该账户虽正常用于交税,缴纳社保费等,但不属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仍属一般存款账户,在未形成特定化之前,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债权过程中可以对公司开设的此类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故异议人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建湖县长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晓震审判员  薛立海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