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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882号原告:赖某甲,经商。委托代理人:苏展宏。被告:张某,经商。原告赖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展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经青田县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丙。自2008年以来,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夫妻感情不断恶化,自2014年8月起双方分房就寝,从2015年1月底起双方不堪忍受分居至今。2015年2月,被告先后两次发原告微信要求协议离婚,七次拟好离婚协议书发给原告要求协议离婚。被告还伙同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方式以达到多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现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赖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婚生儿子赖某丙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归原告所有(具体明细附后);4、被告与李某、张某、武某、李某、许某、刘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中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2474296元)。被告张某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双方的小儿子赖某丙于××××年××月××日出生,被告分娩后尚不到一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3、双方两个儿子尚年幼,小的才5个月,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4、双方共同经商多年,离婚不利于对外债权债务处理。5、原告认为被告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完全颠倒是非。综上,请求驳��原告的起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且存在婚姻关系。证据二、户口本原件、新生儿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育两个婚生子。证据三、2015年2月9日、2015年2月10日的微信内容及其中离婚协议书电脑数据下载打印件,证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原告无任何债权债务,且所有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证据四、李某等6人的起诉状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六份,证明被告与他人制造虚假债务,并进行虚假诉讼。证据五、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名下有一辆车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小儿子赖某丙于××××年××月××日出生。原告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二中户口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新生儿信息打印件,被告提供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原告对此无异议,该新生儿信息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反映信息一致,故对该新生儿信息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三、四、五,因本案存在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故对该些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2、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相恋,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分娩尚不足一年,也没有确有必要受理原告离婚请求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