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义诗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61号抗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义诗,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王义锋,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义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鄂阳新刑初字第00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义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军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义诗及其辩护人王义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义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刑初字第003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须兴审 判 员 贾华斐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