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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张英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海,张英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文海,男,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敦化林业局退休工人。被告张英梅,女,46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海诉被告张英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张文海50元,余50元由原告张文海承担。审判员 :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贺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