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韦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030号罪犯韦信,男,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信犯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韦信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罪犯韦信未缴纳罚金,未提供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信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