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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谭某申请执行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系被执行人宋某之妻。本院执行的谭某申请执行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5)昭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第三人王某为被执行人,同日,本院作出(2015)昭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某在中共昭苏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资收入、王某在昭苏县供排水公司的工资收入共计79452元。本院认为,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某、王某的工资收入,可以保障实现本案的执行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3)昭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特  布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阿斯哈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鹏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