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文华,系洪湖市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作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