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志容与张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容,张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688号原告王志容,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丹,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容与被告张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容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志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