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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林的的与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的的,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原告:林的的,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余义海。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朱仁鸿。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的的诉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的的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的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林的的负担。审判员  卢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本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