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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二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与六安市舜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六安市舜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01146号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杨孝清,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小山,该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涛,该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舜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国良,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六安市舜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锡如审判员  钱 静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