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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剑、胡雪飞,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