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埠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李友梅、欧阳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李友梅,欧阳小云,李润老,甘水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埠民初字第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482—8。法定代表人:陈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友梅,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欧阳小云,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李润老,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甘水生,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诉被告李友梅、欧阳小云、李润老、甘水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友梅、欧阳小云、李润老、甘水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友梅、欧阳小云、李润老、甘水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赵 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疏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