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终字第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5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于2014年5月回娘家居住至今,于2014年9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在庭审中,原告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另查明,被告有海马牌丘比特轿车(牌照冀JJ606**)一辆系婚前个人财产在原告处。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原、被告离婚;2、原告退还给被告彩礼款30000元;3、原告返还给被告海马牌丘比特轿车(牌照冀JJ606**)一辆。但后来被告反悔。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为,原、被告从经人介绍相识到结婚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聚少离多,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差异较大,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分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海马牌丘比特轿车一辆,应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海马牌丘比特轿车(牌照冀JJ606**)一辆。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判后,吴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原审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60000元的要求,原审原告也予以承认。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虽曾达成调解协议,但因原审被告反悔并未达成一致。对此,一审法院对返还彩礼款并未作出明确的判决,该请求的事实基础是原审原告认可原审被告给付了彩礼款60000元的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彩礼返还的范围,但在本案中女方应全额返还,理由如下:1、男女双方在公历2013年5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女方一直在娘家居住,并未与男方共同生活,一直至今。2、筹备婚礼男方会花费大量费用,损失最大的是男方而非女方,男方出于仁义道德对该部分未予主张,但一审法院并未以此而考虑判决女方将彩礼款返还给男方。3、结婚作为农村家庭的头等大事,其给付彩礼更是大部分家庭一笔重大的家庭开支。本案男方家庭甚至为给付女方彩礼不惜四处举债,家庭负担沉重。如果女方不予返还彩礼款,不仅增加了男方家庭负担,也使男方未来建立新的婚姻难上加难。综上所述,男方给予女方彩礼款60000元系真实事实,其实际支出远远大于该数额,要求其全部返还该部分也是因为家庭困难,迫于无奈。因此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判允所需。综上,请求依法在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返还彩礼款60000元;其他财产依法分割;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期间,上诉人吴某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由村委会、乡民政所、县民政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并为结婚欠下巨额债务,被上诉人认可其婚前接受上诉人彩礼款6万元,被上诉人的陪嫁物品:被褥四床、电磁炉一个、豆浆机一个,电饼铛一个、电压力锅一个,其它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现上诉人请求返还彩礼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款3万元。另被上诉人的陪嫁物品:被褥四床、电磁炉一个、豆浆机一个,电饼铛一个、电压力锅一个归其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某返还上诉人吴某彩礼款3万元,被上诉人的陪嫁物品被褥四床、电磁炉一个、豆浆机一个,电饼铛一个、电压力锅一个归被上诉人所有(现在上诉人处)。上述给付内容限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