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曾惠卿与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惠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洪德、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惠卿,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麒,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惠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代理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加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