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增气与神木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791号原告王增气,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张增曦,男,系陕西省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神木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五龙口。法定代表人王彩南,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亮,男,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气诉被告神木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增气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神木县自来水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增气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增气撤回对被告神木县自来水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增气承担。审 判 长 陈关林审 判 员 郭 刚人民陪审员 解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