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36号原告:凡某,女,1992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