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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6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白山市江源孙家堡子街。法定代表人于换友,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旬安东,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于亚利,男,汉族,无职业,现在唐山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1)江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83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孙增年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森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