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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赖某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1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原是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大龙康乐幼儿园园长,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小勇,是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旭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赖某及其辩护人张小勇、证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5月被告人赖某到本区大龙街大龙康乐幼儿园任园长一职,负责该园的收费等全面的管理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赖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学费、伙食费、护齿费等费用不上交,侵吞幼儿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71616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如下证据:被害单位人员张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赖某供述,辨认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职务证明,退赃请求申请书,证明,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单位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二、追缴被告人赖某非法所得371616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收取的部分款项89000元已交幼儿园出纳老板女儿张某。该部分数额不应计算在其犯罪数额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后予以改判。辩护人张小勇的意见与之相同,并向法庭提交了上诉人手写的款项记录本。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辩方提交的款项记录本清晰记载了张某收取了上诉人交来的89000元的款项,原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定不妥,建议二审法院依予以认定后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赖某原系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大龙康乐幼儿园任园长,负责该园收费等全面的管理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赖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幼儿学费、伙食费、护齿费等费用共371616元,除将其中89000元交给该园出纳外,其余282616元非法占为己有。上述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出示,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在二审期间,证人张某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承认赖某在收取幼儿学费、伙食费、护齿费等费用后将其中89000元交给其,并当庭辨认了辩方向法庭提交的上诉人手写的款项记录本,认可其中其签名收取上述款项的记录。对于上诉人赖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由前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足以证实赖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幼儿学费、伙食费、护齿费等费用共371616元后将其中89000元交给该园出纳张某,将剩余的本单位款项282616元非法占为己有。对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计算上诉人犯罪数额时应将其所上交的款项扣减,赖某应对其实际非法占有的本单位款项282616元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赖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期间有新证据证实上诉人犯罪数额为282616元,故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赖某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赖某犯职务侵占罪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三、上诉人赖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四、追缴被告人赖某非法所得282616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大龙康乐幼儿园。(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小军代理审判员  曹治华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炎彪陈晓兰陈秀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