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中林、顾允祥等与滁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林,顾允祥,陈某,陈某某,滁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琅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陈中林,女,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顾允祥(陈中林丈夫),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陈某,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陈某(陈某某父亲),住址同上。被告:滁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2332490-6。法定代表人:杨国雪,主任。原告陈中林、顾允祥、陈某、陈某某诉被告滁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中林、顾允祥、陈某、陈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中林、顾允祥、陈某、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林、顾允祥、陈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林、顾允祥、陈某、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董立才代理审判员 汪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