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群媚,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