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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齐俊玲与王亚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俊玲,王亚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齐俊玲,司机。委托代理人王文才、王伟,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亚军,司机。委托代理人崔雷,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公司驻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乐路212号。负责人马圣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吉和,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齐俊玲与被告王亚军、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俊玲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才、被告王亚军的委托代理人崔雷及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吉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俊玲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王亚军驾驶苏B×××××号轿车沿崇德一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其车与沿崇德一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的鲁N×××××号轿车发生碰撞之后,苏B×××××号轿车又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两车及电力设施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王亚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苏B×××××号轿车在被告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鉴定及评估费、救援及停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577.2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亚军没有提交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书无异议,对原告的提供交通费的单据和价格评估报告认定的费用提出异议。被告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没有提交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价格评估报告有改动的情况,需要法庭查清,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评估费和救援及停车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9时40分许,被告王亚军驾驶苏B×××××号轿车沿崇德一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枣林齐村口时,与沿崇德一大道由北向南左转弯的原告齐俊玲驾驶鲁N×××××号的轿车发生碰撞,后苏B×××××号轿车又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两车及电力设施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王亚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齐俊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亚军驾驶的苏B×××××号轿车在被告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份,投保期限为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止。被告王亚军的驾驶证、行驶证均合法有效。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齐俊玲因伤到医院检查,花医疗费530元。为查清案情需要,经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花鉴定费1000元。经德州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鲁N×××××号轿车损失进行评估,认定车辆损失15711元,花评估费600元。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支付救援费685元、停车费1000元、交通费150元,以上共计1967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道事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德州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和鉴定费、评估费、救援费、停车费、交通费的单据等证据,以及被告王亚军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的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亚军和原告齐俊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引发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王亚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齐俊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责任认定书,被告王亚军应承担事故损失的70%赔偿责任,原告齐俊玲承担事故损失的30%责任。因被告王亚军驾驶的苏B×××××号轿车在被告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亚军承担。对被告王亚军委托代理人提出“原告提供交通费单据不符合规定”的代理意见,经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出租车票多有连号,虽不符合一般常理,然而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医院检查及解决事故纠纷,所提150元交通费的诉讼要求,尚属合理性支出范围,其诉讼要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齐俊玲医疗费530元、交通费15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以上共计268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二、被告王亚军赔偿原告齐俊玲车辆损失费13711元、救援费685元、停车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评估费600元,共计16996元的70%,即11897.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王亚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金峰审 判 员  潘立原代理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