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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娥与被告王伟、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娥,王伟,陈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078号原告田秀娥。被告王伟。被告陈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娥与被告王伟、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王伟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5号院世纪港湾11号楼14层69号房产,并自愿用启名下位于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1号楼3单元3层30号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秀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伟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5号院世纪港湾11号楼14层69号房产一套。二、查封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1号楼3单元3层30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