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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魏家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查选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家新,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885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魏家新所有的皖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为本案中贷款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家新所有的皖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