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魏家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查选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家新,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885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魏家新所有的皖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为本案中贷款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家新所有的皖N×××××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