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行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旅顺人社局与翔瑞通讯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旅顺口区翔瑞通讯器材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C}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先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铭,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翔瑞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者:贺迎春。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罚决字第〔2014〕045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旅人社监罚���字第〔2014〕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为由,对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案涉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旅人社监罚决字第〔2014〕0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